新媒体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日期:2025-04-0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

宜宾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院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院或院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第三条 按照《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学院只能使用进行了提供者备案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园各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五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是校园新媒体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六条 学院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院内各二级单位的新媒体平台创建7日内,须填写《宜宾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若平台账号、链接地址或服务号、管理队伍发生变更,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学院二级单位各下属单位的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进行备案,各二级单位须将本单位下属新媒体平台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党委宣传统战部。

按照《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在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登记后,申请单位还必须持有党委宣传统战部签署意见后的备案登记表到图书与信息中心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七条 学院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直接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院对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和年审制度,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九条 以学院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信息传递、收集意见等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QQ 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大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力度,力求打造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院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统战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院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声誉等不良信息,需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新媒体各平台涉及院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院内,并按学院校园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平台的管理人员要与平台主管单位签订《宜宾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管理安全承诺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收藏本页